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198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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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號】C522002198703
【標題】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87/12/19
【實施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公安
【文號】皖政(1987)97號
【題注】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犬類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含縣城,下同)及其近鄰區、新興工業區、游覽區、港口和機場周圍禁止養犬,禁止設立犬市和進行犬類交易。禁養區內的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因警衛、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公安部門審批,領取《犬類準養證》并一律圈養。
第三條 農村養犬應從嚴控制。確需養犬的單位和農戶,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領取《犬類準養證》,但不得攜犬進入禁養區。
狂犬病流行的鄉村禁止養犬。
第四條凡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犬類準養證》按農牧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攜犬進行免疫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免疫注射每年進行一次。新生幼犬應在一個月內申請領證,進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領脾證費用由犬主負擔,收費標準由省農牧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第五條 《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不得轉借、涂改、冒用、偽造和買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犬如死亡或宰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條 攜犬進入其他市、縣,或從省外攜犬進入本省境內,要有原地農牧部門的犬類免疫證明和《犬類準養證》,無免疫證明者,要立即辦理申報手續,進行免疫注射。否則,按本辦法第七條處理。
第七條 未領取《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或無免疫標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予以捕殺。這項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農牧、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發現狂犬要立即捕殺并焚化或深埋,嚴禁剝皮、出售、食用。被咬傷者要及時到衛生部門進行緊急治療處理。
第九條 持免疫牌證上市出售的和外貿、供銷、商業等部門收購的活犬、犬皮、犬肉,須經農牧部門獸醫衛生檢疫員檢疫,該犬的免疫證、免疫牌同時收回。
無免疫證、免疫牌的活犬、犬皮、犬肉一律禁止出售。
第十條 未經批準養犬的,每條犬罰款五十元,并強制捕殺。城市準養犬散放上市、農村居民攜犬進入禁養區的,每條犬每次罰款二十元。犬如傷人,由犬主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城市由公安部門執行,農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罰款收入交當地財政。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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