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犬類防疫管理辦法
2008-09-04 00:00:00 ?瀏覽:71來源:http://www.xactkj.cn/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制犬類傳染病及人畜共患傳染病,根據《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本市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飼養的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犬類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疫情進行監測。
第三條 經批準養犬的個人或者單位在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前,必須持公安機關批準養犬的有關文件,攜犬到所在地區、縣或者鄉、鎮畜牧獸醫站進行犬的健康檢查和注射狂犬病疫苗;經批準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內養犬的,攜犬到市畜牧獸醫總站進行犬的健康檢查和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四條 對經健康檢查合格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由畜牧獸醫機構發給《犬類健康證》和《犬類免疫證》。
對患有下列犬類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的犬,畜牧獸醫部門不發給《犬類健康證》和《犬類免疫證》。 狂犬病、炭疽、偽狂犬病、犬瘟熱、犬傳染性肝炎、犬細小病毒病、犬結核病、鉤蟲病、旋毛蟲病、絳蟲病、弓形體病和鉤端螺旋體病以及新發生的犬類傳染病。
新發生的犬類傳染病,由市畜牧獸醫總站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五條 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每年在向公安機關辦理養犬注冊前,必須攜犬到當地畜牧獸醫機構進行犬的健康檢查和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當年度的《犬類健康證》和《犬類免疫證》,6個月后攜犬到當地畜牧獸醫機構進行第二次免疫注射,并由畜牧獸醫機構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
第六條 犬傷人后,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將犬送市公安局設立的犬類留檢所隔離,由畜牧獸醫機構負責臨床觀察1個月,對發現有狂犬病癥狀的犬,立即予以滅殺,并進行深埋或者焚化處理。
第七條 發生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畜牧獸醫機構并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疫點、疫區,進行封鎖、隔離、消毒、捕殺和緊急接種疫苗等綜合防制措施。 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犬類養殖、屠宰及其產品(包括犬胴體、頭、爪、內臟、皮毛等) 銷售等經營活動,以及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包括柜臺) 、醫院,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獸醫衛生標準,并向市畜牧獸醫總站申請核發《獸醫衛生合格證》。
第九條 開辦犬類醫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獨立院落和完備的排污設施;
(二) 有常規的診療器械和設備;
(三) 有診療室和病犬隔離室;
(四) 主治獸醫必須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 有完善的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
第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屠宰及其產品銷售,以及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包括柜臺)、醫院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獸醫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接受獸醫衛生檢疫機構和監督機構的檢疫、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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