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建設的日新月異,人民的生活富足安康,社區、街道隨處可見狗狗。有不少業主采取有不少業主采取打電話或者是親自前往的方式投訴到物業,要求監管好花城內的狗只。
    在養狗的問題上,物業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如:上門勸說,走訪養狗的業主,有針對性的貼禁止養狗的溫馨提示,雖然也取得一些效果,可是過一段時間又“春風吹又生”了。于是在社區養狗的住戶們形成了這樣一個惡性循環:有業主投訴養狗的問題了,比如:縱狗隨地大小便、縱狗追逐孩童,不加以制止、遛狗不拴狗繩、不給狗打防疫針等等。物業馬上上門做業主思想工作,社區內狗狗的行為就有所收斂,等物業把目標轉移到抓其它事情上時,因狗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又開始泛濫起來。反反復復,物業在監管上被搞得身心疲憊。
    據了解,關于社區養狗一事,社區內業主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是禁止養狗,因為狗糞便污染環境,狗有狂犬病,會危及到孩童的人身安全,晚上犬吠不斷,影響人的睡眠;一種意見是可以養狗,認為狗對主人忠誠,是人類的朋友,能看家護院,給生活增加情趣,且養狗是私人的事與旁人無關。似乎各有各的道理,眾所周知,哪個小區的物業可能都不希望業主養狗,因為養狗的弊大于利。因養狗致人傷害、影響鄰里關系的案例數不勝數,物業夾在中間處理起來也很為難。這種擾民的情況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產生批判的觀點,群眾有意見了,政府也必然要出臺懲治辦法,順應民意,緩和矛盾。不過解鈴還需系鈴人,既然養狗是普遍的問題,我們就應該積極的面對,尋找解決的辦法。
    說到底,解決社區內養狗好的辦法,還是需要業主的自覺。我想哪個人也不愿意自己的行為被人管束,如果派出所和物業公司那樣做,就容易激化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搞得雙方都不愉快。
    在養寵物這個問題上,物業態度很明確:反對養寵 物,在監管執行上,以維護社區和諧、服務尊重業主為原則,從人性化的角度處理養寵物的問題。
    2009年2月16日,派出所出了一份關于養狗問題的通知,告知轄區內所有養狗住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養犬,不受法律保護,城市養犬引起民事糾紛,物業管理部門及受影響的業主,還可以依法向養犬戶主追究民事責任。為了養狗住戶的利益,在2月28日前處理好狗只。3月份派出所開始依法受理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在這個問題上,派出所擬用法律效力對養寵物進行約束,力求緩和部分反對養狗住戶的情緒。
    所以,在這里希望養狗戶在呵護愛犬的同時,能夠多為周圍的鄰居想想,出來遛狗時,請記得拴狗繩,提前給狗打好防疫針,自帶拾便器,晚上臨睡前喂飽它,不要犬吠。。。。。雖然這些舉措行為對您來說可能是舉手之勞,但您小小的付出換來的將是人與人之間的和睦,人與動物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之間的和美,何樂而不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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